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
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
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要點
101.05.17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101.06.07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01.06.13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核備
102.02.27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02.03.06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02.04.19 教務處同意備查
102.12.19 102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105.04.13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05.04.25 教務處同意備查
106.10.31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06.11.21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112.05.17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06.15 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行政會議通過
一、 依據「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實施細則辦理」,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大學部各系學生(含轉學生)於大三下學期起,已修畢本校任何一個學程(含院基礎學程,院跨領域學程,系核心學程,及系專業學程)得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向本系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三、 申請者須繳交申請書、歷年成績單、研究計畫書及各項有利審查之資料。
四、 錄取名額及名單由本系招生委員會通過自定之。甄選標準含歷年學業成績佔50%、資料審查佔50%。錄取名單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五、 被錄取為連續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應於下一學期加退選結束前,修習本系碩士班課程至少3門課9學分,若未達規定,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該名額由申請連續修讀碩士學位之備取生遞補之。
六、 其餘規定依本校「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辦理。
七、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送請院行政會議及教務處核備;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_國立東華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學系五年修讀學碩士學位申請書